《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為適應國家機構改革進行第四次修正。2024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2個《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今年《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的主題是“ 堅持預防為主,守護職業健康”
一、什么是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構成法定職業病的四個條件
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三、什么是職業病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職業病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四、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1、健康保障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環境和條件。
2、職業衛生管理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設置或指定管理機構、人員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
3、源頭控制危害義務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報告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結果等。
5、危害因素檢測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開展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6、危害告知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通過勞動合同、公告欄等方式告知勞動者工作場所、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7、培訓教育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
8、健康監護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事故處理義務
發生或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10、特殊勞動者保護義務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11、舉證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或鑒定所需的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
12、承擔相關費用的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與鑒定費用、疑似職業病病人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