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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正式生效。這是證券法制定以來的第二次大修,前后歷時6年,是我國《證券法》實施20多年來最重要的一次修訂。其中,新增投資者保護制度專章、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全面推行注冊制、強化中介機構責任等,為此次證券法修改的核心所在,對于完善我國證券市場基礎制度、推動中國資本市場市場化及法治化改革邁上新臺階,有著關鍵意義。這次新法修訂實施,對投資者來說究竟意味著什么,未來投資中又有哪些值得關注的要點?
正值“3.15投資者保護宣傳月”,新華日報財經客戶端獨家連線江蘇證監局,對新《證券法》中投資者最關心的焦點問題第一時間做出了權威解答。
——編者
《證券法》制定和實施以來,對于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不過,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改革創新的不斷深入,原證券法的許多內容難以完全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新形勢,例如證券發行管制過多過嚴,發行方式單一,導致直接融資比重過低;證券范圍過窄、市場層次單一;市場約束機制不健全,對投資者保護不力,信息披露質量不高,監管執法手段不足等等。在這一背景下,本次證券法修訂應運而生、水到渠成。
此次修訂,有哪些重大改變?新華日報財經客戶端專訪江蘇證監局著重解讀新《證券法》的亮點。
“新《證券法》不僅新增了投資者保護專章,此外,信息披露規則完善、注冊制以及加大違法成本等各項具體規定,都直接或間接涉及投資者保護?!苯K證監局相關負責人告訴新華日報財經客戶端,新《證券法》關于投資者保護方面主要有8個要點。
其一,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這就要求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時,應當充分了解投資者情況,充分揭示風險,同時,投資者也應當依法提供真實信息,一旦證券公司違反這一義務導致投資者損失,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其二,區分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證券公司應當銷售、提供與投資者狀況匹配的證券、服務,如果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證券公司則負有相關舉證義務,不得拒絕普通投資者提出的調解請求。
其三,建立了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征集制度,明確了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者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征集人代為出席股東大會,并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
其四,完善了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明確上市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分配現金股利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依法保障股東的資產收益權。
其五,建立了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設立債券持有人會議,債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債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參加民事訴訟或者清算程序。
其六,先行賠付制度入法,發行人如果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證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予以先行賠付。
其七,完善了派生訴訟制度,規定持有發行人股份的投資者保護機構,提起派生訴訟的,不受《公司法》有關連續180日以上持股1%以上的限制。
其八,探索了適應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參加”的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